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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解决,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诉请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符合以下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人。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即原告是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侵害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相关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
二、有明确的被告。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明确被告,才有接下来的行政赔偿诉讼。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损害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
行政赔偿诉讼中,受害者要求金钱赔偿的,需在起诉材料中说明要求赔偿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和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此外,受害者也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四、加害行为已经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对加害行为的审查主要有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和行政机关自行确认违法两种途径。如果加害行为还未被确认违法或撤销,受害人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
五、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或赔偿金额过低。
行政赔偿需经过先行处理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处理的,受害人才可向法院提起单独赔偿的行政诉讼。
六、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受案范围,同时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行政赔偿诉讼立案受理阶段,要审查受害者是否超过以上规定的起诉期限,如不符合,将会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符合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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