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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系北京延庆区某村村民,他自1998年起便承包了村子里的5亩土地,种些桃子水果,每日每夜就为了那些地里的果实们操心,可谓是勤勤恳恳。但近些年,年老体弱的张大爷终于干不动了,于是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年轻的杨某,杨某信誓旦旦承诺一定好好照顾张大爷的地,张大爷便也信了他,放心地签了承包协议。
有一日,张大爷听闻杨某居然早就将耕地上的桃树都拔了,已经建造了一幢小二楼,还在土地上建了化粪池,去搞什么农家乐经营项目赚钱去了。张大爷就不乐意了,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转包时土地的用途,构成违约,甚至还违反了国家关于“擅自将农业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政策规定。
让我们来跟着法院的视角,看看杨某到底哪里做错了!
杨某并非张大爷同村村民,张大爷就等于是把自己家庭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某使用,两人签订的协议性质也就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属于合法租赁关系。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且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本案中,杨某租赁土地后并未进行农业用途,而是建造了房屋、化粪池,开始经营收益了,这显然与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维持流转土地性质的约定不符。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张大爷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解除合同,二是要求杨某返还他珍爱的土地并拆除其上的设施,恢复到可以耕种的状态。法院最后支持了张大爷诉讼请求,杨某只得及时拆除自己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将土地原模原样的还给张大爷。
在本案中,张大爷作为家庭承包人,将自己享有承包权的土地流转出去,由杨某个人经营,杨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家庭承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因此承包方对于土地的用途也应当限制在农业经营范围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杨某作为流转方在承包地上建造房屋,显然违背了张大爷流转土地的初衷,违背了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土地承包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切记不要违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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