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新法修改,农村住宅补偿有哪些变化?

2021-07-15 来源: 浏览:681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将“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作为两个补偿项目分列出来。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变化,将会对农村住宅补偿的方方面面产生重要影响,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问题。

  1、法律修改前,农村住宅怎么补偿?

  根据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农村住宅被划到地上附着物的大类中,参照耕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标准。

  2、新法修改,农村住宅怎么补偿?

  根据2020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不再区分征收“耕地”和“其他土地”,征地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3)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综上,农村住宅补偿有如下几点变化:

  (1)农村村民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上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补偿项目,维权更加有保障;

  (2)对于农村住宅,先补偿后搬迁;依法征收后,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

  (3)农村住宅被征收后,赋予被征收人选择权;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宅基地重新建房、可以选择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4)房屋住宅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房屋的补偿标准与房屋价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大家如果对农村住宅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查询本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也可以对比自己原有的居住条件,判断是否得到了改善。

  农村住宅不仅有居住的功能,更是户有所居的保障,如果您在被征收过程中遇到相关纠纷,欢迎在点击“在看”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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