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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是什么?(二)》中,介绍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就是:土地出让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我们先来简单复习一下土地出让都需经过哪三步?
第一步: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步:制定出让方案,提出用地条件;
第三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步: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这三步中,很关键的一步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那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时,应当具备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有规划条件作为其附件。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的目的是什么?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指导和调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必要手段。
二、哪些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附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细分地块,并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明确了规划地块内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确定规划条件,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状况的规划调控和引导,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符合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
三、对于没有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对于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果没有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如果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分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未确定规划条件,则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在签订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还必须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对于已经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占用的土地退回。因违法批准用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分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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