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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等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观点】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拆迁许可证》提出延期许可申请,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核准的行政许可。在延期拆迁许可的实施关系到王先生等4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向王先生等4人告知相关内容。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向王先生等4人告知许可延期决定侵犯了王先生等4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程序违法。
故确认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违法。
【案情简介】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此后,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0年8月15日提出延期许可申请,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核准的行政许可。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将内容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在之后参加调解会时得知此核准延期许可,遂提起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相关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且拆迁许可证附有期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涉及被拆迁人重大利益,故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公告或专门告知,以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向委托人告知许可延期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知情权,剥夺了委托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程序违法。
故,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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