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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要求赔付140万引热议

2021-06-16 来源: 浏览:630

  如今,企业和劳动者真的只是对立的关系吗? 所谓“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企业由众人组成,在公司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天平下,它怎么才能处理好自己的“江湖”呢?最近又有一起关于公司和劳动者的案件引发热议。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某防护用品公司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伟,李某伟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后,他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伟的家属得知噩耗后,要求公司为其死亡承担责任,一次性补偿李某伟家属140万元。但公司负责人表示,李某伟仅到岗两小时,还处在试工(试工阶段即为试用期),且他的死亡非公司过错。疫情之下,公司艰难,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经调解员调解,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死者家属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家属90多万,公司则在能力范围之内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偿,支付给死者家属5万元。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一、李某伟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李某伟工作两小时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三、公司要不要赔偿?赔多少?

  一、李某伟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本案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虽然是当天入职,但当天已经开始到岗工作,虽然只有短短2小时,实际上他已经与防护公司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这里要注意的小细节是,李某伟处在试用期的情节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二、在李某伟在工作两小时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话,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而其中,往往会结合工伤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应该享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与用工的工作年限、供养亲属以及公司支付能力等方面有关。

  答案是李某伟能认定为工伤。目前在我国工伤判定主要依据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关系是工伤和赔偿的根基,本案已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结合新闻报道出的事实,李某符合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后,大家更关心的就是为什么可以赔90多万。因为工伤赔偿是有标准的,工伤赔偿金额要根据每个地区的政策规定以及个别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司要不要赔偿?赔多少?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对于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赔偿的费用则会少很多。由于本案是调解结案,最后双方都认可公司赔偿五万。那公司只要赔偿五万即可,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就不能反悔了。

【反思】

  通过这件事,企业应该考虑是不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入职体检、定期检查等等,既让劳动者了解自己健康状况,也替公司规避一定程度的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注意签订合法正规的劳动合同,树立正确的工作观,时常关心自己的健康状况,调节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保持健康体魄,才能积极对待工作。

  最后,无论是两小时,还是一辈子,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确实拯救很多不幸的劳动者和家庭,依法赔付对劳动者权益非常重要的一种保护。所谓生命健康无价,劳动者尽可能不要滥用这种珍贵的保障,不要和企业互相欺骗。企业也一样,合法合理利用劳动力。企业和劳动者本来是互相成就、互相促进的一对关系,不要弄得彼此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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