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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遭受行政机关强拆行为的受害者常常因为举证问题,不能主张到自己应得的利益,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申请行政赔偿,到底如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一般情况下,因相关部门“强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应就其房屋建造、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提供以下清单: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房屋产权证明,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前的实际面积、结构;
2、房屋拆前全貌照片或视频、装修装饰房屋的相关票据,证明室内装潢情况;
3、针对房屋内其他陈设,还可列出物品损失清单;
4、有些原告房屋遭拆除后迫不得已只能在外租房度日,应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租支付凭证,也可根据情况提交遭强拆房屋系唯一住房的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在诉讼活动中,构造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对于案件走向至关重要,以上仅为简单参考,实践中遇到问题还是应寻求律师的帮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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