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申请信息公开的补正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1-06-09 来源: 浏览:599

  政府信息公开是老百姓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的重要来源,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过修订,将补正通知从答复的方式变更为答复前的补充告知程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程性行政行为,这在实体上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这就给行政机关延长回复期限提供了空间,所以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时,一定要尽量明确描述申请公开内容的特征、提供准确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具体而言,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程序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通知补正的要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事项、合理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的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告知”并不等于“一次”告知,如果当事人的补正材料对申请公开的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还可以再次做出补正通知。

  当然,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符合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而行政机关未依法予以公开,当事人可以保存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补正后,什么时候可以得到答复】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补正后的材料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递交补正材料后,通常会在20日内得到答复;最迟会在40日内得到答复(如果涉及到向第三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法律规定的期间会中止,当事人得到答复的实际时间也会随之延后)。

【不予补正,有什么后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也就是说,视当事人放弃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行政机关规定的补正期限(行政机关会在补正通知书内说明,通常不超过15日)、没有进行补正。

  另外,即使当事人未进行补正,被视为放弃申请,也不影响申请人再次向同一机关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为补正通知不属于行政机关的答复,当事人的申请也不能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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