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员工春节假期拒带电脑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偿19万

2021-06-07 来源: 浏览:625

  员工假期时应不应该随时待命?加班、休假一直是企业和员工难以找到平衡点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矛盾升级,企业和员工两败俱伤。近来,就有这样一个广为关注的事件。

  2019年春节前夕,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小张因拒绝春节放假期间按照公司要求携带电脑回家过年等原因遭到公司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员工开除的合法性问题。用人单位开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过失性辞退,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只有劳动者出现了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的开除行为才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呢?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是违法的,或者存在限制、剥夺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用人单位也不得开除。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也就是说规章仅仅合法也不行,还要经过民主制度并且劳动者知晓。再次,劳动者必须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如果只是轻微违反,则也不适用本条。最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开除员工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具体到本案,公司要求小张放假期间带电脑回家的目的是希望小张在放假时能够继续处理紧急的工作内容,站在公司立场上这个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小张拒绝服从安排不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时要尽忠职守、认真负责。但是,在休息的时候应当好好休息,注意健康。劳动者休息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都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开除并不是最优选择。如果想要休假的员工为公司服务,应当与员工协商好薪资待遇问题或者安排好其他员工调岗轮值,而不是强迫休假员工提供劳动。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总而言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劳动者良性发展的基础。用人单位作为较强势的一方,应当引以为戒,万万不能将劳动者视为机器,也不要试图钻法律的漏洞逃避责任。一方面要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合理部署员工假期、分配员工岗位。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能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调并进、共同发展,才能将公司和个人利益最大化,最后实现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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