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从“拒绝让座”到“拒绝让行” 中复律师教您“手撕”高铁上的“巨婴”

2021-02-23 来源: 浏览:634

  2020年10月17日,在江苏宿迁开往北京的G15704高铁上,一名男子拒绝给内侧座位的旅客让行并理直气壮地称:“你怎么过是你的事情,不要问我”,甚至毫不客气地回怼旅客:“你是智商有问题吗”,“我有义务为你服务吗”!

  二十多秒的视频被上传到网络上后,迅速发酵,很多网友愤怒地表示:“直接踩着过去吧”“这人的智商才有问题吧”。

  2020年10月19日,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对事情的后续处理作出回应:旅客发生冲突后,乘务员与乘警介入,安排女乘客坐了另外的座位。

  对于这样的处理,很多网友同样表示了“不理解”,“这是不是在变相纵容男子的行为”,“为什么不让女子做到自己的位置上去呢”,“男子是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

  今天,让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高铁男子的行为,教您用法律手段“手撕高铁巨婴”。

【本次“拒绝让行”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女子与高铁客运公司之间:女子作为旅客,购买高铁票;高铁公司作为承运人,售卖高铁票,两者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女子与拒绝让行男子之间:男子作为购票旅客,有权利“对号入座”,但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以不侵害他人权利为前提。男子“拒绝让行”,实际上侵害了女子的“物权”,即女子对内侧座位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男子的行为导致女子的权利无法行驶,造成对女子“使用权”的侵害。

  男子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果经查实后,男子确实故意拒绝让行,从“公法”的角度看,其行为无疑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妨碍了社会管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遇到“拒绝让行”,我该怎么办】

  第一,找乘务员和乘警进行协调,坐回自己的座位。旅客和高铁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从旅客的角度讲,高铁公司有义务提供票面的座位给旅客,否则构成合同违约,旅客可以要求高铁公司退还票款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高铁公司将旅客调整到其他座位,属于对客运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经过旅客同意,否则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系违约行为。

  第二,《民法典》生效后,直接将拒绝让路的人“拎出来”,自己坐到座位上去。由于拒绝让路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被侵权时,可以采取自助行为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的方式处罚“拒绝让路”的旅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从“拒绝让座”到“拒绝让路”,高铁上的事件一起接着一起:2018年8月,孙某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且拒不调换,态度恶劣,并大言不惭地表示“谁规定要按号入座”“我站不起来,你帮我找个轮椅呗”,最终孙某被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坐火车;2020年8月,一男子在开往上海虹桥的高铁上,拒不让座,还强硬表示“别给我说这种东西,我现在就是不想挪这个座”,最终难逃行政拘留的下场。

  在此,笔者也提醒广大的旅客的朋友们,如果遇到“拒绝让座”“拒绝让路”的高铁巨婴,千万不要忍气吞声,您的一次“发声”,不仅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在为文明的乘车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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