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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开始,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徐州的刘某有房屋一套,在征收时,选择了“房屋置换”的安置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后,刘某前去办理新房的登记手续。登记时,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房屋属于“二套房”,应该按照“二套房”缴纳税费。
刘某经查询得知,自己被征收的房屋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安置的房子成了“二套房”,税费一下子就高了不少。无奈的刘某只好自行前去办理注销登记,但又被不动产登记机构以“需要征收人集体办理”为由,搪塞了过去。
那么,谁该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呢?
【机构改革,出现被征收房屋不能及时注销的现象】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房管登记部门与拆迁部门均属住建部门管理,当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后,拆迁部门会到房屋登记部门统一办理注销登记,通常不会由此引发相关纠纷。
但自国务院机构改革,不动产需要统一进行登记,并将其职权划归至自然资源部门后,登记部门与拆迁部门的协调性减弱,注销产权证的工作在一些地方被搁置起来,而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也不会注意自己的原有房子是否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问题。最终的结果就是房屋的产权不能及时注销,出现像徐州刘某一样的情况。
【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双方均可以办理不动产的注销登记】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据此,不存在被征收人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障碍。
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笔者认为,应该由征收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方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一旦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产权人就变更成了征收主体,而办理注销登记自然应该由产权人完成;另一方面,从高效便民、节约行政资源的角度,征收主体可以统一办理注销登记,不仅节约行政资源,而且方便当事人。
基于种种原因,注销通常不会引起被征收人的注意;而能否及时注销,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屋时需要缴纳的税费,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拆时要及时查询相关情况,催促拆迁方或者自行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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