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三招教您理顺“强拆违法”与“行政赔偿”关系

2021-02-20 来源: 浏览:565

  众所众知,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此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具体到征地拆迁领域,最常见的就是“强拆违法”与“行政赔偿”。

  文章开始,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家住广西南宁的黄先生,在村内有住房一套,依法持有土地证和产权证。行政机关为了推进拆迁进程,以“拆违”的名义将其房屋强制拆除。黄先生欲将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也由此产生了诸多疑问:“强拆违法”与“行政赔偿”能不能一并提起?如果分别提起,有什么好处吗?

  让我们带着问题,理清“强拆违法”与“行政赔偿”关系。

【提起行政赔偿的三种方式】

  方式一:在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方式二:在“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强拆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的申请,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方式三:在“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对于方式一与方式二,一般是不存在异议的,直接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对于方式三,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强拆违法”与“行政赔偿”分别提起,为原被告双方提供了充分的协调空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受害人可以在2年内提起行政赔偿。而行政赔偿之诉作为诉讼程序,又有一定的审理期限。这就为受害人与行政机关的协商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当然,充足的协商空间也意味着时间成本的增加,对于急于解决问题的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无形的考验,需要受害人慎重考量。

【行政赔偿之诉的结果是“金钱给付”,不会判决房屋等实体物品】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请求:如果判钱,数额是达不到我的主张的,还不如判给我两套房子。

  事实上,行政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主张应该是“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需要受害人举证。所以无论是诉请还是裁判的结果,都是“金钱给付”,而不是房屋等实体物品。

  如果受害人对房屋确实有比较急迫的需要,可以在行政赔偿之诉中,通过协商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房屋安置的补偿协议,由行政机关交付房屋,而受害人则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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