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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来自湖南的一名老者与同在当地的邓检察官之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了纠纷,邓检察官闻讯赶来后拿着凳子向老者砸去。老者想要用刀追砍邓检察官未果,于是砍伤邓检察官年仅6岁的儿子和他37岁的姐姐,后其子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血案在2020年12月10日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本是一场再也简单不过的邻里纠纷,却激化成一死一伤的命案。在对无辜孩子不幸遇害感到痛心之余,本案引人关注的特殊性便是纠纷一方检察官的身份。其实,尤其是在行政纠纷中,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直接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不能正确应对、处理冲突,往往就会加剧矛盾,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那么,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面对被告席坐着的行政机关,我们到底该如何自处?
普通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因为离婚财产还会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甚至打的“你死我活”。那么,在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面对法庭之上我们不同意的陈词,又或者是法庭之下不妥当的做法,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应怎么做呢?
听听中复律师事务所处理行政争议超过十年加的律师如何说。
一、切记不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与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否则涉嫌违法犯罪,将承担法律后果,将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Top1【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最容易触犯上述《刑法》规定的就莫过于违建拆除类及征地拆迁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很多可能是因为没有及时依法启动维权程序,错失了维权机会,导致行政机关依法针对房屋采取强制拆除程序。那也有些,可能真的是遇到了非法的暴力强拆。不论是那种情况,我们都要先考虑自身安全,不要在强拆现场与执法人员发生正面冲突。因为,您要知道,这样的正面冲突除了发泄情绪、将您和家人带入更加被动的局面,对于保住房子没有任何用处。在这个过程中,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往往会上前阻拦而产生直接的肢体冲突,甚至使用日常生活中的工具作为武器进行对抗。这种做法不但没有任何阻拦效果,反而可能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而被逮捕,雪上加霜。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会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所以,面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再有冤情,也切记别赤身肉搏的暴力对抗。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人,才能守护你们的房屋、你们的合法财产。
Top2【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当事人如有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行为,但未采取暴力、威胁方法的,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很有可能会被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同样是得不偿失的。
但在湖南惨案里的纠纷中,邓检察官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其在纠纷中的行为并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因此,老者的持刀暴力行凶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从故意杀人罪的角度来评价老者的行为。
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不合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领域提供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充分保障当事人在遭遇违法行政行为时行使保护自己权益的维权权利。但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有法定期限的,“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及时启动法律维权,导致行政机关依法启动了行政强制程序,到那时再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冲突,既不占理又不合法,就该追悔莫及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违法执行公务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做?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遭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要立即报警处理,人民警察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即使违法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人民警察不处警、不作为,要及时针对自己已打电话报警的情况录音取证,可之后通过行政诉讼追究其违法责任,不到万不得已需要自行正当防卫时不可采用私力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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