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2021-02-06 来源: 浏览:543

  根据2020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

返还(折价)的范围

  这里的财产是指履行合同义务本身而取得的财产(财产性权益),其外延不能扩大到合同履行后产生的间接收益。

  举例来讲,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人因履行缴纳出让款的义务而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返还的范围限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益,不能扩张至受让土地后,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然,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返还土地使用权必然导致地上房屋的占有转移,但这属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并不归于返还财产的范围。

二、折价补偿的适用前提

第一种情形,财产不能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上不能返还,比如标的物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一类是事实上不能返还,比如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

第二种情形,财产没有必要返还:比如返还的成本太高,已经高于物本身的价值;比如返还的代价太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有三种:

  一是返还利益损失,是指误以为合同有效而已给付的财产,这种损失可通过返还财产的责任方式来弥补;

  二是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时应得到的利益,以合同有效为存在前提;

  三是信赖利益损失,对于其具体范围存在争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失”是指信赖利益损失,虽然对其涵盖的范围存在不同观点,但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已得到广泛认同。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受让人已经在受让的土地上建成房屋,那么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房屋的价值。

  当然,如果受让人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则涉及到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划定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综上,行政协议无效后,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根据过错大小分担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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