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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名的《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部分影视从业者致媒体公开信》在网络上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信中直接点名有抄袭行为且被法院判决败诉却不履行道歉义务的于正、郭敬明二人不仅没有受到严惩反而经常以导师、嘉宾的身份出现在各种节目中,并呼吁社会严厉打击和惩处有抄袭剽窃违法行为的编剧、导演,媒体平台应弘扬时代正气,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将他们从影视行业中驱逐出去。
吃瓜之前,我们先来做好前情回顾的工作:
2004年,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
2014年,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余征承担)。
由此可见,这两位知名导演、编剧有过“抄袭”侵权的行为已是经过司法审判确定的事实。二人虽已赔偿损失,但拒绝主动认错公开道歉,以一种默不作声的态度公然对抗法律尊严与社会道德底线,并企图通过时间来磨平大家对“污点”的记忆,继续借商业炒作大把捞金。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本来就很普遍,而“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义务更是难以强制执行。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是否能对“不认错、不道歉”的“老赖”进行惩治呢?
一、我国《刑法》设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用于惩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设立我国《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权威性。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郭敬明、于正二人明知生效判决的内容,但拒不认错,不履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其行为明显属于对法律和法制权威的蔑视,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二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以难以在《刑法》层面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民法领域对于“拒不履行判决道歉”行为既可强制执行,也能司法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一、 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2018年4月26日,因为于正逾期不履行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刊登了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于正承担。这也是国内影视侵权案被强制执行的第一例。虽然法院采用登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的方式强制执行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这不代表于正个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履行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依然客观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虽然郭敬明、于正二人的行为难以达到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人民法院根据其违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是有可行性的。人民法院应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道歉”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处罚案例来让公众认识到这一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尊严。
三、“拒不履行判决道歉”也属失信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即使郭敬明、于正二人既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不因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司法拘留,但这一失信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从法律层面施加压力,守住道德的底线。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迷途知返,回头是岸。法律惩戒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郭敬明、于正二人能真正意识到自己“抄袭”侵权的错误,真诚地公开道歉并保证不会再犯,使影视行业逐渐恢复风清气正的环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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