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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决定对列入清单的29项行政处罚事项,不再行政处罚,而是实行“一案三书”,即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使用人单位守法诚信。
简单讲,如果行政违法行为符合《清单》的规定,行政机关将不予处罚,而是通过更加柔和的方式“监管”。
《清单》出台后,有些网友也产生了疑问:《清单》是不是创设新规,纵容违法行为?如何确保《清单》事项被严格落实,会不会在实践中又变了形?怎样才能保证《清单》内容的科学性?今天,中复律师就和您一起聊聊北京新规!
【《清单》于法有据,并非创设新规,而是细化法律】
北京市人社局在发布的《清单》中,列明了每一项内容的法律依据,在这里我们以第八项劳务派遣为例:
A企业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符合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但由于对规定的不了解,没有及时办理;从业一年后,方才了解到相关的规定,于是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此时,行政机关能不能以A企业第一年未办理许可为由,对A企业进行处罚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违法所得,一定要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以A企业正常经营,无违法所得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是有“裁量权”的,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
《清单》出台后,A企业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受到限制,不能再处罚A企业。
由此可知,《清单》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限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并非创设新规,而是细化法律。
【《清单》事项既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又有自己的独特程序】
一方面,《清单》里的事项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标准也和查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的案件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列入《清单》的29项内容遵循“一案三书”形式和程序。具体如下:
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
行政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行政机关向用人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清单》所列事项既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又有自己的独特程序,双重适用的规定使得《清单》事项被严格落实,发挥最大社会价值。
【动态调整《清单》事项,保证《清单》内容科学】
一方面,《清单》所列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如果这些规定的内容变更、废止,《清单》就可能与规定相悖;
另一方面,《清单》所列事项必须要与社会生活接轨,要针对社会现实,做增加或者减少等一系列的修补。
所以,北京市人社局在出台《清单》时,就规定了《清单》的动态化管理,根据现实情况,作出及时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清单》是新形势下“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法治精神的体现,相信随着《清单》的实施和发展,会为社会管理的科学性不断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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