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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即将要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增加冷静期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离婚率。那就在2020年12月28日有消息称,上海办理健身卡也将会有七天冷静期,我们先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在2020年12月28日,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保委、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等制定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正式发布。首批15个上海主要健身品牌400余家门店率先承诺履行和使用《会员服务合同》。《会员服务合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
《会员服务合同》中有一大亮点就是“会员办卡后将享有七天冷静期”,以解决预付类消费退卡难的问题。
具体就是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的前提是“未开卡使用”,所以一定要重点关注自己开卡的时间,一旦开卡,即使在7日内,都不能要求退款。
《会员服务合同》还明确了退卡(费)情形,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在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
同时,《会员服务合同》对余额计算、退费期限做了明确约定,规范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
七天冷静期
网友在看到这则消息后,有的表示“很多办卡的人都有类似的冲动,设是很有必要的”。有的表示,“成年人的冲动要自己买单”。还有的则表示“重点不在冷静期,假如在办卡后健身房老板跑了,锻炼目的没有达成,钱也损失了,还无法追回”等等……
在全民健身浪日益高涨的今天,在消费者办理健身预付款后,健身房却未按照约定开门营业,或者突然关门不营业拒不退款甚至“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当大部分人遇到这些问题时,常常会因为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而头疼,有的人因为自己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而自认倒霉。
当遇到这些情形时,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收集好证据!!!
证据一般包括:会员卡、服务细则、服务合同及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等。
在收集好证据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与健身房积极协商。
2、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
3、可以到健身房所在地或者是商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以下将通过两种情形来进行分析:
情形一:健身房未按照约定开门营业或突然关门营业导致消费者无法健身。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那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签订的合同系服务合同,若是因为健身房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正常健身服务,此时消费者是有权利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会员费,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情形二:健身房房租即将要到期,但隐瞒消费者继续办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此时如果健身房在明知其房租快要到期,对消费者隐瞒事实,继续办理会员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欺诈。
所以,如有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还会员费,并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担相当于会员服务费三倍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第一,为了尽量规避消费风险,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避免冲动消费。第二,假如遇到健身房跑路,一定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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