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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对安徽合肥业主送锦旗事件作出裁判,要求维权业主在小区公告栏及物业服务中心处张贴向物业公司致歉声明;同时要求维权业主要赔偿物业公司公证费用3000元。
据悉,该事件发生在2020年9月,王某和童某系安徽合肥某小区业主,该小区房屋存在房屋开裂、飘窗外水泥板高空坠落等问题,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未积极整改,于是业主向物业公司送上写着“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锦旗;随后视频流传到网上,重庆、河南等地业主跟风送小区物业类似锦旗。
一、业主送锦旗,是否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
根据两名业主收到的传票信息,物业公司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和童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业主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其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该事件中,物业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毋庸置疑,但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有待商榷。
名誉权侵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侮辱、诽谤”,即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坏的行为。该事件中,物业公司主张业主侵犯其名誉权,应该证明业主送锦旗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表述扩大或者歪曲了事实。
由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不积极作为的情况,比如对业主反映的“高空坠物”等情况未及时处理,比如对房屋漏水等问题未及时修缮。所以“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表述是对物业公司的调侃,还是对既有事实的歪曲,就需要大家见仁见智了,毕竟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二、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1、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业主人数众多,实践中往往是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我没和物业公司签合同,能主张它来修缮吗,是不是还要通过业委会才能找他们”“我没和物业公司签合同,到时候能起诉他们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综上,无论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了合同还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都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自然可以主张物业公司承担修缮义务,在其不承担相应义务时,也有权提起诉讼。
2.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主张其继续履行;亦可通过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事件中,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飘窗坠物”等情况,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本应承担处理义务;其不予处理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业主可以诉至法院,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
“业主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本应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但自安徽合肥事件爆出后,浙江金华东阳某小区、重庆长寿某小区、重庆石柱某小区、
河南商丘某小区也相继出现“送锦旗事件”,可见物业服务领域的纠纷普遍存在,业主的维权情绪也十分高涨。
但笔者也提醒广大业主朋友,遇到物业违约行为,一定要理性维权、合法维权,不要因维权使自己陷入违法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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