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不买不让走?别让“保险”成为外卖小哥的负担

2021-01-20 来源: 浏览:566

  2020年12月23日,广州东莞的外卖员刘先生在送餐路上,被自称是警察的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其购买保险,否则将扣留电动车。

  一石激起千层浪,电动车必须购买保险吗?警察能强制外卖员购买保险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合同有效吗?

  特别是不断往返于“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外卖小哥,在精密算法的支配下,每天都在“拼命狂奔”,对待他们,是不是有特殊要求呢?

一、东莞刚刚出台政策,外卖员购买保险,鼓励但不强求。

  2020年12月21日,东莞市司法局在市政府官网发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鼓励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也就是说,在法律方面,尚不存在“外卖员必须购买保险”的要求。太平派出所民警的说法,即电动车必须购买保险才能合法上路没有依据。此外,“不买保险就扣车”的行为实际是强制刘先生购买车险,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命令”,该命令涉嫌违法而无效。

二、非真实意思表示,刘先生可以主张退还保费

  为了及时送单,相信很多外卖员都会向刘先生一样,先交保费,然后骑车走人。那交了保费,保险合同在哪里呢,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后续调查,车主付款后,关注宣传单上的公众号,就可以查阅到保单信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合同。

  但笔者认为,该保险合同涉嫌违背刘先生的真实意思而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次事件中,刘先生根本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交保费、拿保单都是“身不由己”,是在对方“不交费就扣车”的说辞下才做出的选择,由此订立的合同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实属无效。

  所以刘先生若不想投保,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三、从“车”到“人”,透过刘先生看外卖行业的“保险”现状

  上文给大家介绍了外卖小哥的生产力工具——电动车,但在交通事故高发的外卖员中,“人”的保险比“车”的保险更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根据笔者对外卖骑手的了解,很多外卖员根本没有“保险”。美团《2019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其麾下骑手已经达到399万人,如果平台与骑手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仅社保支出就是天文数字。

  平台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引入第三方公司,让骑手与第三方公司订立合同,然后再由第三方公司派遣至平台送餐;由于第三方公司名头小,不引人注意,所以往往不会为骑手缴纳保险,或者要求在骑手的工资里扣除,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外卖员群体事故高发,但往往没有保险,抗风险能力弱。

四、先解决“人险”,再谈“车险”,别让保险成为外卖员的负担

  今年9月,《人物》杂志一篇文章,“外卖骑手,困在系统系里”刷爆网络,讲述了“精密算法”下的外卖骑手生活。

  从“送餐时间”到“天气状况”再到......,骑手成为平台竞争的“终端”。保险,本应成为外卖员保驾护航的护身符;然而“劳务派遣”“用工成本”“违规操作”等一系列事件的综合作用,使得保险渐渐成为外卖员的负担。

  一方面,第三方小公司不交保险似乎成为“行业惯例”,即使缴纳,这些公司的注册地也不在一线、二线城市,保险的标准低。甚至很多小公司直接与外卖员签空白合同,最后维权时,让外卖员连责任主体都不知道是谁。

  另一方面,外卖员自行掏腰包不现实。一是外卖员通常不愿意在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纳保险;二是行业的流动性大,离职率高,稳定性差。

  综上,外卖员“人”的保险还没有解决,强制其购买“车”的保险,无疑是在给重压下的外卖员新的负担。

  笔者认为,与其强制让外卖员购买保险,不如规范平台用工,规范第三方公司与骑手订立劳动合同,解决了“人”的保险,自然会有人为“车”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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