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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停产停业损失如何确定?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0、到底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第二、因征收而必须发生一些费用。一般有以下几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它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31、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是否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无明确规定,一些地方立法中对此亦规定的不明晰。但根据我们所承办的案件来看,房屋的租赁行为亦是一种经营行为,征收行为必然也将导致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所以房屋出租后也可以争取停产停业损失。这样的观点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均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实践中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亦按此观点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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