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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府工作人员到我家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我是否应该配合?调查结果不同意怎么办?
首先核实清楚进行调查登记人员的身份信息,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但如果对于登记情况不认可,可以书面告知或在签字时进行注明。同时,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15、得知房屋要被征收,是否可以临时建房,临时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6、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和登记面积不一致怎么办?该如何认定?
许多被征收人的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办理产权证时测量不准确造成,也有被征收人自行扩建造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应对在征收前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对未登记面积予以认定,区别情况分别予以补偿。
17、如何鉴别我的房屋是否可以按照经营用房进行补偿?
由于我国房地产立法起步较晚且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故实践中对于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标准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我们认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确定:第一、根据《房房屋产权证》的使用用途来确定,有些房产证会注明“商业用房”字样;实践中各地对于经营用房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在产权证中标注的用途也多样化,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连家房”等等,实际上这些称谓都属于经营性用房。第二、根据实际用途来确定。这种情况主要针对那些因历史成因等原因导致产权证缺失的情况,只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一般可按照经营用房予以确定;第三、根据地方立法规定来确定。
18、房屋产权证登记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该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称为“住改非”,实践中多为沿街的住宅房屋由于街区的发展,房屋从使用功能上已经不再是居住性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此无明确规定,各地立法标准不一,有的地方按照经营用房予以补偿,有的地方不按补偿、有的地方有条件的按经营用房补偿。但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说,在《条例》实施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住改非”房屋,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用途来予以补偿,其中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是这部分房屋补偿需着重争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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