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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可以简要概括为三步:第一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该决定及所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第二步、针对各户调查登记,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协商补偿事宜;第三步、协商不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据此进行补偿;法定期限内未复议、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由谁拟定?我不同意现有方案该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该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此期间,如果有不同的意见或疑问,可以直接提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可要求召开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1、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除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外,需要完成哪些工作或满足哪些条件?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确保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另外,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2、我的房屋被征收,那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呢?是否单独针对土地进行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不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补偿。
13、对征收决定不服,认为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作出征收决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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