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评估机构得这样选!

2020-12-14 来源: 浏览:437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想必很多人都经历了房屋评估这个过程。在我接受咨询和承接的大量案件中,很多人遇到的评估过程都是这样的:征收办带着两三个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你家里量房子,要求你在测量结果上签字;过一段时间你会收到一张评估单或者一份评估报告,同时被告知你会按照这个评估结果补偿。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人对这份评估结果不满意,要么是房屋面积错了,要么是评估单价低了,因此咨询人和我的案件当事人会认为评估公司不公正。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想要评估公司做出大家都认可的公正结果,保证评估机构可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首先要保证的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我们总是在质疑评估机构量房子少量了面积,在指责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单价过低,大家真正第一步应当关心的是,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正确,这个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这个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本次征收过程中负责房屋评估的主体问题,而不是他实际做的对不对,这是下一步应当考虑的问题。

  那么,评估机构应当如何选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里面有几个我们值得注意的问题:

  其一、评估机构选定应先通过协商选定的方式,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是前提。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一些错误做法是,因征收范围较广,被征收人数较多,征收单位想当然认为无法协商或者协商难度太高,直接选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这是不正确的。当然,协商不能是毫无期限的任由所有的被征收人商量,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征收单位在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中,应首先规定并告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合理期限及方式。

  其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一步的规定是这样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我们的承办案例中,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侵犯被征收人权益导致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的错误通常是,只是几个代表投票决定了评估机构,代表并未经过推选或者授权;又或者是摇号过程未公开,也没有公证处做现场公证,导致摇号过程是否合法被征收人不知情。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总结一下,评估机构的正确选定过程是: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估机

  构进行协商选定;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规定具体的协商方式和时间以及协商失败的标准。

  协商不成、协商失败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

  人,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具体选定办法还需要大家再参照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看到这儿,各位被征收人,在计较自己的评估结果是否正确的时候,先反思一下作出这份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是否是合法选定的吧。至于评估报告内容本身是否正确,我们将在其他文章中再为大家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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