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我们说了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问题来了,如果我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不满意,咱们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又享有哪些权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总结一下就是:申请复核+申请鉴定
1、被征收人怎么申请复核呢?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注意:这个申请复核首先有时间要求,过期则申请的权利丧失。其次,应当是书面形式,并且要指出您认为的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当然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征收方可能都不提供完整评估报告,往往给的是评估单或者估价告知书,如果是这种情况首先咱们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部门索要完整的分户评估报告,其次即便是针对收到的评估单、估价告知书等等咱们同样可以以此为依据申请复核。
2、被征收人申请复核之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咱们被征收人申请复核之后,相关评估机构首先应该在收到申请的10内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问题又来了,经过复核之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还是不满意怎么办?
咱们被征收人仍然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