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内信息公开未答复系违法

2021-06-03 来源: 浏览:424

【复议行为】

  信息公开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金先生等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

【复议决定观点】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认为:

  金先生等4人向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

  歙县丰乐河河道综合治理项目涉及金先生等4人切身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歙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对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公开并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责令歙县国土资源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金先生等4人要求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丰乐河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向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土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批准文件及其他征地手续、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发放情况以及征地范围图。

  歙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回复。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改造范围,其以邮寄的方式向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信息,符合《黄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且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理应由歙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故其应当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歙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的行为系违法。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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