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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
【裁判观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东湖国土分局具有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其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湖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上诉人举报的违法用地事项交东湖国土分局办理,东湖国土分局应当受理,受理后应当审查举报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查处;对于不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告知上级交办单位。东湖国土分局向上级交办单位回复称举报人反映的高新区管委会和九峰街道办违法实施土地征收一事不存在,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仅提交了《关于对市执法支队转办〈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群众反映当地违法违规征用集体土地等问题的督办通知书〉的回复》一份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仅能够证明东湖国土分局将其调查情况向上级回复,不能证明东湖国土分局对举报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以及调查核实的结论正确。上诉人提出要结合回复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据来判断东湖国土分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东湖国土分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罗先生等五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因王家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相关单位在原告房屋门前砌设围墙,将原告房屋列入征地范围。但是经原告调查了解,此次土地征收未经批准机关批准属于土地违法行为。据此,2013年7月18日原告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书面《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土地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2013年7月29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九峰村群众反映当地违法违规征用集体等问题的督办通知书》,责成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进行处理。2013年10月28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作出《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陈照元等人申请查处土地违法事项受理情况的说明》,告知转交本案被告处理,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原告将其诉至法院,2015年3月2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责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罗亚锋等五人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015年5月25日被告作出《关于九峰街罗亚锋等人举报事项的回复》:原告举报的事项在土地法律法规中并无对应的法律责任,故决定不予立案。原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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