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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韩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0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最终作出皖行复﹝2014﹞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宿州市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确认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吴先生、韩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信息
【案情简介】
吴先生、韩先生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等信息。
宿州市人民政府接收该申请,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后,吴先生、韩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蚌埠市环境保护局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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