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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件。本所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行终3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郭悦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
王先生,宁夏固原人。在固原拥有197.82平方米的住宅,土地建设性质为国有。因固原市旧城改造需要,其名下的房屋被划为征收范围之内。
2014年3月26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原州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政征补〔2016〕87号)(下称:87号补偿决定),对其200平米房屋仅补偿17万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3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87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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