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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管理案件。本所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2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代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
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何家庄乡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撤销桃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简介】
代先生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某村村民。2016年3月9日,何家庄乡政府对代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代先生逾期未履行何家庄乡政府送达的《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代先生在何家庄乡某村违法建筑的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现决定对该违法建筑子以强制拆除。
后,代先生向桃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0日,代先生收到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涉案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维持。代先生遂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何政罚决(2016)第1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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