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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市行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青秀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刘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因拆迁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3年10月l4日上午,在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谈妥的情况下,被告组织包括警察、拆迁办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及工程机械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
刘女士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4日对刘女士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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