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海南三亚案件:行政合同应如何界定?

2020-08-15 来源: 浏览:519

  信海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本所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2月2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行终1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71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攻守双方】

  原告:信海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

  被告:三亚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情简介】

  信海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道路救援、车辆拖曳服务的公司。

  2017年10月,信海公司中标交警支队的拖移违停车辆服务项目,然而中标后交警支队一方面拒签服务合同,另一方面又要求信海公司完成相关违章车辆的拖移工作,为此信海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全力配合交警支队工作。

  一年后,交警支队就2017年的中标事项与信海公司签订《拖移违停车辆服务合同》,约定拖车数量17761辆,金额350余万元,拖完为止。

  六个月后,交警支队要求信海公司停止所有工作,单方终止合同。

  经信海公司核算,双方合作期间信海公司为完成交警支队安排的工作任务共产生了总额为:1177万元的拖车费和保管费,然而交警支队仅支付220万元。

  由于双方对合同金额结算、违约责任划分产生争议,信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信海公司的起诉。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行初22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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