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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本所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0月30日,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4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生效后一次性向曾先生支付2049737.24元。
【攻守双方】
原告:曾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郭悦律师
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
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诉求: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毁损室内物品经济损失10005424元
【案情简介】
曾先生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集体建有一处房屋,房屋面积共计1195平方米被告未经合法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经诉讼,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42行初2号、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后曾先生于2018年8月2日向二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故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及毁损室内物品经济损失10005424元。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49737.24元(房屋及附属物损失1665060.94元+其他财物损失10万元+征补安置各项费用284676.3元);
二、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广学、曾玉祥返还存放在安置房内的物品;
三、评估费3359元,由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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