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要拆除?不一定!

2020-12-02 来源: 浏览:402

【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裁判观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只是认定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决定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 而对于“限期拆除”的,应当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

  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原告。且《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告知原告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进行陈述或申辩,但即便从文书的落款时间来看,被告6月12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6月15日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此时三日的陈述申辩期限还尚未届满。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明显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原告赖先生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

  2018年5月3日,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原告赖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2018年6月12日,西乡塘区政府责成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拆除赖先生的房屋。同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赖先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2018年6月15日,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原告赖先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日,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还发出《强制拆除公告》,限期原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被告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赖先生因不服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能一刀切地拆除;即使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仅仅因原告无《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拆除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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