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裁判观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潘女士虽未经规划许可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建设案涉房屋,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西乡塘区城管局)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
西乡塘区城管局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只是认定潘女士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决定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违法。
西乡塘区车城管局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TL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于同年8月2日作出2018-TL04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于同年8月8日作出2018-TL04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上述文书的执法对象不明,亦未依法送达,未能保障潘女士依法履行义务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其作出本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明显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潘女士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郭悦

【案情简介】
潘女士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一家人在此居住。2018年8月8日,西乡塘城管局针对潘女士房屋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认为潘女士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内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筑。
据此,西乡塘城管局决定依法针对潘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于决定书送达后择日执行。
潘女士认为,西乡塘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不止是限期拆除一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
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应当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案中西乡塘区城管局认为潘女士的房屋应予拆除,但其对该情形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导致其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被法院撤销。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