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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就是送达?法律可没有这样规定!

2020-12-01 来源: 浏览:406

【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观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首先,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只认定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事实即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于当地建房普遍缺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原因未加考虑与分析,对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也无任何说明。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依法送达原告。

  被告西乡塘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依法亦应予撤销。

  原告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攻守双方】

  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1: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告2: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赖先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建有房屋一栋,其自述该房屋建于2008年,当时拆旧建新,建了三层,后于2012年加建三层,现共六层;

  2018年4月23日,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原告发出《调查通知书》,认为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其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西乡塘区城管局规划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2018年5月3日,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0日,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原告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屯渌村一队的房屋;

  原告赖先生因不服被告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告西乡塘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西乡塘区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重点:直接张贴在房屋上的法律文书,不能认定已依法送达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尚没有明确的关于送达的规定,且主要的行政类法律关于送达都援引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具体到行政法上,最常用到的就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西乡塘区城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应先直接送达给原告赖先生,赖先生拒收的,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赖先生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然而,被告却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房屋上,且没有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这种方式不属于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认定赖先生已经知晓相应内容。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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