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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协议纠纷
【裁判观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三亚信海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信海公司)提起的本案之诉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本案中,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三亚市交警支队)与信海公司签订的案涉《拖移违停车辆服务合同》,系三亚市交警支队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定职责,而与信海公司订立的协议,其意在通过委托将违停车辆拖移至三亚市交警支队指定的停车场进行管理,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目标,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信海公司与三亚市交警支队就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攻守双方】
委托人:三亚信海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信海公司参加三亚市交警支队拖移违停车辆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
2017年11月8日,信海公司取得《中标通知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三亚市交警支队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签合同。
2018年5月9日,在经信海公司多次与三亚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沟通后,三亚市交警支队决定将黄标车整治工作和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车)的违章拖移工作交由信海公司完成,为此海宇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全力配合交警支队工作。
2018年11月30日,信海公司与三亚市交警支队就2017年11月8日中标事项签订书面《拖移违停车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3539000.00元。
2019年5月9日,经三亚市交警支队要求停止信海公司所有工作,单方终止合同。
期间,三亚市交警支队仅于2019年4月23日、7月23日与信海公司结算合同约定内违停车辆拖移费用1,569,255.99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660,478.00元。
后信海公司多次向三亚市交警支队主张结算黄标车辆、三车、其他违章车辆的拖车费用和保管费用,但其均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财政无法审批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根据上述条文可知,行政协议应当满足以下要素:
1、主体要素: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目的要素: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
3、内容要素:应体现相关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
4、意思要素: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本案中,案涉《拖移违停车辆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意思、目的、内容均符合行政协议的构成要素,故案涉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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