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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原告:王女士、王先生、王先生
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先生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先生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基于此,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九台区住建局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错误观点】
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
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九台区住建局不设立专门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对辖区内危险房屋的鉴定统一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具有危险房屋鉴定资质的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
2015年4月7日,依据王女士等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危房进行鉴定和处理的申请,九台区住建局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人所有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依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三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了鉴定,并作出吉建检字第ZHJ001号《单层危房鉴定报告》,该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其结论合法有效。
二、九台区住建局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按照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级危房解危程序》规定的程序,对所有的属于“D级危险”的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送达了《紧急避险决定书》。三人明知其所有的房屋损坏严重,整体属于危房的状态,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为此九台区住建局进行催告,催告期满王女士等三人仍不履行,在此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基于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并进行了证据保全。九台区住建局对王女士等三人所有的属于“D级危险”的房屋作出紧急避险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件重点】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 九台区住建局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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