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房屋强制拆除案

2021-01-27 来源: 浏览:503

【攻守双方】

  原告:陆继尧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期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

  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错误观点】

  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认为:

  1、被告与原告就拆迁事宜协商多次,本次动迁涉及的是原告房屋,并不包括原告所诉的后花园,该后花园并不在征收谈判范围内;

  2、原告所称后花园并非被告拆除,而系他人组织拆除,只是因为泰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我单位实施的征收项目在当时拆除现场的南边,所以有被告单位项目部与拆迁公司的人员在现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重点】

其虽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

  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