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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原告:张先生
被告:徐州市沛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4日,徐州市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张先生等七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部分原告持有的土地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部分原告持有的土地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7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县2017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431号),同意该县将国有农用地3.8353公顷(其中耕地1.33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批复所涉的25025平方米土地位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后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徐州市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并撤销。
【法院认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征收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在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前,涉案项目范围内还存在国有农用地,于征收决定作出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告徐州市沛县人民政府对包括原告张先生在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确认被告徐州市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征字〔2016〕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案件重点】
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为国有而实施征收,属违法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必须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后,方可按照《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相关程序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
徐州市的城市建设还在不断推进中,房屋征收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早找律师早安心,晚找律师难维权。只有相信律师、相信法律,才能真正通过法律途径保住自己的房子,拿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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