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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责令改正通知书》
【裁判观点】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认为: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故依法确认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金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律师
被告: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情简介】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金先生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称金先生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金先生自行将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
《责令改正通知书》未能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重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本案中,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金先生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要求金先生自行拆除的房屋的土地范围,没有查明清楚,且房屋建设面积也未经过测量并绘制成图。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才能限期拆除或没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但不能限期拆除或没收。
且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既未对金先生进行询问,又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存在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故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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