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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姚文虎诉补偿决定一案

2021-01-20 来源: 浏览:484

【被诉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观点】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认为:

  歙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存在程序错误。同时,歙县国土资源局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撒销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关于征收姚先生户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决定。

【攻守双方】

  委托人:姚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姚先生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拥有49.82平方米土地及185.62平方米的房屋,因歙县建设所需,姚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2年4月,姚先生收到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征收徽城镇旸姚XX户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决定》)。

  姚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维持该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重点】

  本案中,歙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同时,适用法律不当。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征收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很多见,当事人应当及时取证,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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