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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观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诉补偿决定存在多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吴先生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攻守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吴先生的房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某街道,系埇桥区政府确定的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吴先生与埇桥区政府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吴先生。吴先生不服此补偿决定,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复议维持了埇桥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于是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经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吴先生的主张,维护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案件重点】
本案中,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有多处事实认定不清,例如遗漏房屋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认定错误、未对吴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作出查明和认定等事实,埇桥区政府均为查清。且依据《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埇桥区政府于2013年9月9日作出征收决定,而埇桥区政府提交的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的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1月23日,均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故该补偿决定还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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