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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违约行为
【裁判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孙某获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于女士购车位款五万元并赔偿于女士损失一万零八百元。
【攻守双方】
委托人:于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被告:孙某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委托人于女士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孙某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及一个地下产权车位,其中产权车位5万元。房屋买卖合同还约定:孙某保证如果能办理车位产权证的时候给于女士办理,如未办理证件,孙某必须保证于女士地下车位的使用。但房屋交付后,孙某迟迟不交付产权车位,另,于女士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在某停车场包月停车,共计支付停车费10800元。
【案件重点】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于女士支付了购买停车位的款项,孙某应当依约向于鑫交付停车位,现孙某未向于女士交付车位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车位款5万元。另,于女士因孙某违约导致停车费损失10800元,孙某应当向于女士赔偿该损失。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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