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应当告知被拆迁人

2021-01-17 来源: 浏览:443

【被诉行为】

  《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

【裁判观点】

  确认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王先生、周先生、孙先生、李先生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6月2日为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后,康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0年8月15日《拆迁许可证》提出延期许可申请,被告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核准的行政许可。被告未将内容告知委托人。委托人等在之后参加调解会时得知此核准延期许可,遂提起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相关规定,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延期决定,但该延期拆迁许可的实施关系到委托人重大利益,而被告却没有向委托人告知相关内容。

  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向委托人告知许可延期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知情权,剥夺了委托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程序违法。故,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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