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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
罗先生与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因违法法律性强制规定,应当确认无效,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返还罗先生不当得利42840元及利息,
【攻守双方】
委托人:罗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情简介】
罗先生与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修改合同)》,约定由被告出租沙洲村西侧工业区前栋厂房北边空地供罗先生使用,空地面积为1700平方米,租期为20年,租赁期限从2005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前五年每平方米3元,以后每隔五年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租金收据给罗先生。后双方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修改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现罗先生委托杨强律师诉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返还合同期间取得的不当得利。
【案件重点】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变没有的合法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建筑物已被拆除,罗先生未再使用案涉土地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合法根据,便收取了罗先生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42840元,构成不当得利,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返还给罗先生。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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