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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复议裁判观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认为:
罗先生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设厂房,但是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并组织事实拆除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对厂房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攻守双方】
委托人:罗先生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罗先生: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三人: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案情简介】
罗先生系东莞市石碣镇一栋厂房北边房产所有权人,因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罗先生合法所有的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
2011年5月8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碣分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罗先生合法所有的房产非法拆除、毁损,致罗先生财产损失严重。
2012年11月27日,罗先生获知涉案拆除行为系由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和所在村力量共同组织实施完成。罗先生认为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拆除罗先生厂房的行为属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罗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委托杨强律师,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案件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在拆除房屋之前,未对罗先生的厂房进行认定,也未判定该厂房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更未作出相关的拆除决定,就直接对罗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更对罗先生的财产权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就算是无证房屋,想要拆除也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
【复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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