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要求限期拆除,应当先认清相关事实

2021-01-13 来源: 浏览:482

【被诉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书》

【复议裁判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的通知书之前,并未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亦未向规划国土部门去函调查和核实认定案涉建筑物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攻守双方】

  委托人:梁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案情简介】

  梁先生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当地轨道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7年3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申请人房屋处,要求梁先生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限期拆除。

【案件重点】

  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认为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擅自建设,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但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该处建筑物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涉案建筑物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事实,在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并未直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并不能因为案件当事人没有向其提供相应的经过批准的证件或仅未查询到相关许可为由而直接进行推定,而应当由其向规划国土部门去函调查和核实,待规划国土部门对该建筑物是否经过相应的批准进行明确后,方能认定该建筑物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因此,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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