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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书》
【裁判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以下简称:宝安土监局)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应当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宝安土监局称其2017年3月2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拍照,但勘验过程中并无查明该建筑物建设方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月24日当日,宝安土监局在没有取得其他证据的前提下直接认定佘女士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建筑物显然没有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属于认定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形。
宝安土监局未经任何程序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做法显然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宝安土监局认为佘女士的房屋涉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将实施拆除行为。对此,首先,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在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并无直接责令自行拆除的规定。其次,《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行为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无据,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宝安土监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复函显然不能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使可作为依据,亦无法得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结论,本机关不予采纳。
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攻守双方】
委托人:佘女士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案情简介】
佘女士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某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17年3月24日,宝安土监局作出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佘女士房屋处。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载明:…………经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现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4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拆除。”
佘女士认为,宝安土监局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本案中,宝安土监局虽然进行了现场勘验、拍照,但勘验过程中并未查明佘女士的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显然没有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故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
【复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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