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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关于对余世学等11户专变停电、销户处置的函》
【裁判观点】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象山区政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亦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证明其具有可采取停断电的行政职权,因此象山区政府作出《停电、销户函》通知停电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攻守双方】
委托人:桂林市盛凌人造板有限公司(下称:盛凌公司)
象山区虎跃胶合板厂(下称:虎跃厂)
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公司桂林市供电局
【案情简介】
盛凌公司、虎跃厂(下称:两公司)均在象山区上銮塘村内建造工厂,用于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细木工板等,经营手续齐备。
2018年4月得知象山区政府向桂林供电局作出《停电、销户函》,称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要求对黄村地块内违建用户所用专变进行停电、销户处理。两公司在上述被停电、销户处理范围内,均被断电。
在与象山区政府多次交涉无果后引发本案诉讼。
【案件重点】
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桂林供电局停电是项目推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属于行政行为。
桂林供电局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象山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故实质上是象山区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给两公司用电权益造成影响,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象山区政府承担。
本案中象山区政府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合法经营的两公司实施断电,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法院裁判正确,停电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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