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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排除妨害纠纷
【裁判观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经本院发函询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该局函复原告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机械成化农场在该局没有相关土地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涉案土地的权属现状,无法反映原告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攻守双方】
原告: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机械化农场
委托人(被告):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独岭坡第一、二、三、四、五村民小组
被告: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案情简介】
1981年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机械化农场(下称:伶俐农场)前身邕宁县伶俐农业机械化示范场(集体单位)成立后,原来伶俐五四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其经营管理,1986年该示范场更名为邕宁县伶俐农业机械化农场,2005年3月更名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机械化农场。1990年初,当地独岭坡部分村民以光口(又称浪选坪)和假马岭等土地权属归其所有为由强行侵占了几百亩土地。后申请原邕宁县人民政府调处,该政府于1991年2月26日作出《关于伶俐机械化农场与独岭坡为光口、假马岭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独岭坡对该处理决定未要求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已生效。
2008年10月30日,伶俐农场将上述土地承包给马瑞贤和邓天成,2018年12月,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乘伶俐农场变更承包人之机,组织村民强行铲除承包人的作物,伶俐农场协助承包人报警未得到处理,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一直违法占用该土地。
2014年10月18日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出租方)与黄立祝(承租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约定将位于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独岭坡面积10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黄立祝(土地坐落及四至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伶俐农场认为,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明知土地属国家所有、伶俐农场经营管理,仍强行占用、违法出租给被告黄先生,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应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上述法条可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本案中,伶俐农场向法院主张独岭坡第1-5村民小组排除妨害,排除损失,法院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得知伶俐农场在该局没有相关土地登记信息及档案资料,无法确定案涉土地使用权究竟归谁,同时也不能证明伶俐农场是与案涉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故伶俐农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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